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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哺乳期请假工资问题

江苏 06-25 10:23  悬赏 0  发布者:何龙姐 给我留言  回答:(1)
刚休完产假,公司打电话要求上班,我向公司提出工作期间给我一天休一个小时的喂奶假,(也就是中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公司说本公司没有这个规定不允许。然后公司提出要么你就继续请假保险自己交(公司那部分也要我自己承担)。请问下公司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做?哺乳期间正常请假应该享受哪些待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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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25 10:26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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