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波  申维丰  陈皓元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公司在过了试用期超过十天后,让我离职,答应赔偿,让我前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请老师们看看有没有破绽

 07-02 11:38  悬赏 30  发布者:liuyue……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丰台区 回答:(2)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我公司的名字,
乙方  (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了(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31止)的劳动合同,现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劳动关系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日18:00;乙方需在2013年7月1日18:00前按甲方规定,填写《员工离职交接审批表》,做好工作,文件资料,财务等的移交完成工作交接;
2、甲方将按照劳动法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各类补偿金等,共计5251元。
3、因乙方申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甲方一次性将支付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共计3000远,由乙方自行想社保中心缴纳,如因乙方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补偿金及工资、社会保险费支付时间及方式,
       补偿金将在乙方按协议 时间完成工作交接后支付;
       社会保险费及工资于2013年7月20日以网银方式支付;
5、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6、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起生效;
7甲方将以乙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为依据支付以上款项,如因乙方原因未能签字确认导致相关赔偿项无法正常支付的后果由您本人承担;
    自2013年7月1日起,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与甲方相关的业务活动,并请遵守甲方《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内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的损失,甲方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我公司          乙方   
日期 2013年  月   日           日期   2013 年 月  日

1,我想问,因为我是6月17号满试用期,我不知道他们将给我多少钱工资,是 试用期的还是多少
2,我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一年内不能参与与公司相同的公司,我不知道能不能。
3他工资没有一次 给我,我担心到时候会扣我工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2日 12时14分
1,按照试用期工资给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你工作几天给几天的
2,保密协议签订后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后协议才生效,如果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金,那么你应当遵守保密协议,有保密义务,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无效,你没有保密义务
3,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1400元,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改变工资发放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额发放,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50%的经济补偿。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社保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追问:

非常感谢,他的第各类赔偿金 包不包括了我签保密协议的金额

回答:

不包括,另外计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2 13:02
你好!按照试用期工资给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广西桂林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875
广西 柳州
人气:70374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17
山东 菏泽
人气:2082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