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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有一条款的疑问

 07-02 18:04  悬赏 0  发布者:幸福的时刻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南开区 回答:(4)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
1.这里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时间?
2.是否与原劳动合同期限同样的长?
3.如果视为已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时间是否应当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书”才可以?
4.如果此时用人单位以“无固定期限”为由不再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书”的话,劳动者是否受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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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4日 17时31分
您好,您看的司法解释1,出台于2001年,这个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制定的,并且也未排除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法出台于2008年,对没有签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保护力度更强,不但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还规定了赔偿方法,而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法律的效力又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以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支付赔偿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王律师的精彩解答,我很满意,其实我也是这么想的,但是,我不是律师,只是一个劳动者而已!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2 18:55
与原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可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视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7-02 20:55
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没有具体期限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追问:

如果按这个规定,用人单位不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也没有主动提出要和用人单位再签订一个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时候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呢?

回答:

是事实劳动关系

追问:

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的,对吧?那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话,用人单位还是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啊,那不就等同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吗?

回答:

别完文字游戏,没实际意义

回复时间: 2013-07-03 07:07
没有具体时间
不是
具体需要看属于无固定期限或有期限合同
需要签订书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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