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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出租方不愿意退还押金

江苏-南京 08-15 22:44  悬赏 10  发布者:律政新人 给我留言  回答:(1)
承租方我,向出租方租赁柜台,期限是2010.5.22到2010.11.22,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租金,一个月押金。
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方位送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收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须的条件。
3,承租方如果不想继续经营,提前一个月提出,出租方退还租金,次月退还押金,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没有提前提出,扣除押金。
4,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5,承租方出现违法行为与出租方无关。
 七月四日不愿继续经营,向出租方提出,出租方退还押金。八月七日,向出租方要求退还押金,出租方不愿退还,并打人,送入医院治疗,并到当地派出所录口供。
意往法院起诉出租方,胜算几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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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5 22:46
起诉要求退还押金,胜诉是没有问题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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