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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13年前,经人介绍我以低折扣购买了一套抵债商品房,

天津 08-06 11:26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在天津,13年前,经人介绍我以低折扣购买了一套抵债商品房,发票、契税、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均依法办理并登记在我名下,但是发票金额以原房款(未优惠价格)开具,其中原因我并未注意,现在,介绍人起诉,想要要回房屋所有权,说剩下房款当时由他交付,但未有任何支付证据,请问,这个是否过了房屋诉讼时效期,按照物权法他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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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6 14:37
具体需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8-06 11:41
根据以往案例,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小.
回复时间: 2013-08-06 12:43
你好,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是两年,已经过诉讼时效了,他不可能胜诉的。因为产权证已经是你的了,房屋已经属于你所有。
我的补充: 2013-08-06 12:44
介绍人没有资格起诉你,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
回复时间: 2013-08-06 12:56
房屋登记在你名下,所有权应属于你,且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小
回复时间: 2013-08-06 13:03
如果登记你名下,你胜诉机会较大
回复时间: 2013-08-06 13:08
介绍人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又不能提供支付的证据,承担败诉风险
回复时间: 2013-08-06 23:56
房子是你的,介绍人很难要回。
回复时间: 2013-08-07 15:47
你好,对方胜诉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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