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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市场合同纠纷案

广西-南宁 08-25 16:29  悬赏 0  发布者:hhs01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单位出租市场给某公司经营.合同规定每年的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年度的全部租金.本案:某公司在20009年分3月份.4月份.5月份.7月份共分五次支付租金,且还未付清租金.我单位也已分别收到租金后写给对方的发票上标注"2009年租金".到2009年11月19日我单位发通知给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拒绝签收并于第二天(11月20日)把余下的租金打入我单位银行账户.我单位对这笔款不承认是租金也没写发票给对方. 
   11月27日我单位在市日报刊登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发通知到市场各经营户解除合同,并准备接收市场.
     后,某公司以我单位扰乱市场经营为由告到法院.我单位也反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请问我单位的这要求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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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26 09:10
你好:
具体要看到材料后才能确定你公司的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建议带上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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