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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猎头费条款是否合法?

 01-21 12:03  悬赏 15  发布者:boatz2……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徐汇区 回答:(4)
08年5月1日,我应聘聘到一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如下1条款: 
双方约定,若乙方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本人辞职,需承担甲方为招聘乙方的猎头招聘费*****元。 
结果,今年1月份,我辞职了,但咨询了相关方面,说根据新的劳动法猎头费不应该作为违约条款。 
现就这个问题请教各位高手,急~,先谢谢了。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律师,因为当时我急于拿到劳动手册去新的单位,所以就交了这笔赔偿费,现在我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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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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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1月21日 19时44分
你本不应该交的,建议申请仲裁要求退还。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21 12:13
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09-01-21 12:18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一条款。无效。
回复时间: 2009-01-22 09:55
你好!
     要看离职原因的,属法定的离职原因,无需支付的;非法定的离职原因,要给企业支付损害赔偿的。该种情形的约定不属于“违约金”而是“损害死赔偿金”的约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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