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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

湖南-娄底 08-31 20:10  悬赏 15  发布者:YDr6748 回答:(2)
我与单位在2005年10月签了至2008年10月的第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现与8月份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条件是按劳动合同法给预补偿。现在单位只同意给三个月的补偿,其理由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请问这种补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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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31 20:42
是的、    
回复时间: 2010-08-31 21:08
不合理,应该是5个月,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请律师代为调解,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可来电详细咨询
如需委托律师办理,可见面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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