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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四川-绵阳 09-01 19:56  悬赏 20  发布者:bushiw……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今年1月份应聘在一家机电设备公司做导购,当时签订了一个月试用期合同,之后转正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几个月后觉得没有发展就想辞职,本来公司要求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的,但我情况特殊跟公司交涉了下说不做最后一个月了,公司也同意了。就在8月15号我向公司提出了口头辞职,但是因家中有事没有去递交辞职报告,之后10天没去上班,当我8月24去办理辞职手续时公司算我10天矿工,按扣除基本工资另加50/天,这个规定是写在他们的员工守则上面的,我自己没有看到。这样算下来扣除的钱合计700,我的月基本薪水只有600,请问他们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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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02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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