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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定和工伤赔偿的规定

浙江-宁波 09-06 20:55  悬赏 25  发布者:qunima……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上班的时候晕倒,到医院检查出肥厚性非梗阻心肌病,住了半个月院,之后回家休息,并且连续请了三个月病假。单位现在要求医疗病假结束并解除劳动合同,无赔偿。        
问: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职工的医疗假期有多长和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6 21:44
你好,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的补充: 2013-09-06 21:45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那我现在的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无任何赔偿 我应该怎么办?

回答: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3-09-06 21:35
单位不能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可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那我现在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3-09-07 07:59
如被单位开除,欢迎来电咨询,本律师帮你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9-07 09:48
单位开除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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