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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的北京市户口,离职违约问题
北京-朝阳区 09-08 20:46 悬赏 10 发布者:ameco1…… 给我留言 回答:(9) 你好!我是今年四月份入职的,九月上旬单位开始解决新入职员工的户口问题时突然提出要求我们新员工签一个类似声明的文件:至少要工作十年才能自由离职,如果中途离职的话要交5万元,这份所谓的声明只有一份,但是我们签了之后就被人事的人收走了,我们的合同才是五年。但是我们在入职的时候签署合同的时候除了有关培训的费用外并没有在涉及其他的违约金。所以我想请问我们签的那份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中途离职是否必须交那五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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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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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8 20:51
您好,涉及违约金无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02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8 21:58
户口不能作为员工提前离职的违约金条件,这种约定无法律效力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 电话:4006777998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9 14:19
你好,违约金无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2083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8 20:48
提供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规定了有且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限制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这对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正常择业权有重要的意义。
我的补充: 2013-09-08 20:50
只要劳动者没有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就不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规定了有且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限制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这对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正常择业权有重要的意义。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8 21:18
公司不可能让你签一份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废纸,但中途离职交5万元肯定是有问题。当前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种是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9 06:55
需要看是否有服务期的约定,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9 07:55
不用,该条款无效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9 08:07
你好,你们签订的声明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除此外,是不得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9 10:38
声明没有法律效力,若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中途离职不必交那5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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