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徐荣康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试用期内离职,要求赔偿培训费,甚至承担更大责任合理吗

浙江-台州 09-12 11:43  悬赏 0  发布者:sampe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乙方)于2013年8月2日与一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试用期为8月2日至10月1日,8月24日至29日派往北京参加实训,且之前让我提交了申请并在工作群发布消息“现决定通过申请并代表我校派送至北京参加实训”。
  教师培训协议上签订“由于本行业的特殊性,学校安排专人在校内培训(费用按500元/次核计)或是外派培训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教师个人价值提升的高端培训,另行规定)。
  2013年9月9日本人提出离职,但培训方要求偿还培训费2900元。
  培训协议上约定由甲方提供经费、时间的培训,乙方须在甲方担任全职教师满三年,若中途转为兼职教师或辞职,服务期在一年内(不含试用期)则需偿还由学校缴纳全部相关费用。
  校方在劳动合同上自行书写了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教学岗位的特殊性,乙方在学期中途不得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合同期内乙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须跟甲方办妥所有交接手续。若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形象受损(如生源流失等),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注:我离职之时为开学初,只接了一个班且只上了一节课。
 现手头工作已全部交接,但学校并不认可我离职,9月11日短信通知我未到岗,作旷工一天处理。在扣除上月未发的2000元工资的基础上(20日发工资),需让我再补交900元才行,否则要让我承担更大的责任与赔偿。
  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 签订的时间为2013 年8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试用期为2013年8月2日至10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2 13:07
您好!双方协商解决吧!
回复时间: 2013-09-12 13:57
对方需举证培训等费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上海杨浦区
河北石家庄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92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6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215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1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8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