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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师试用期内离职,要求赔偿培训费,甚至承担更大责任合理吗

浙江-台州 09-13 15:39  悬赏 30  发布者:sampe 给我留言  回答:(2)
题: 本人(乙方)于2013年8月2日与一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试用期为8月2日至10月1日,8月24日至29日派往北京参加实训,且之前让我提交了申请并在工作群发布消息“现决定通过申请并代表我校派送至北京参加实训”。
  教师培训协议上签订“由于本行业的特殊性,学校安排专人在校内培训(费用按500元/次核计)或是外派培训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教师个人价值提升的高端培训,另行规定)。
  2013年9月9日本人提出离职,但培训方要求偿还培训费2900元。
  培训协议上约定由甲方提供经费、时间的培训,乙方须在甲方担任全职教师满三年,若中途转为兼职教师或辞职,服务期在一年内(不含试用期)则需偿还由学校缴纳全部相关费用。
  校方在劳动合同上自行书写了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教学岗位的特殊性,乙方在学期中途不得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合同期内乙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须跟甲方办妥所有交接手续。若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形象受损(如生源流失等),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注:我离职之时为开学初,只接了一个班且只上了一节课。
 现手头工作已全部交接,但学校并不认可我离职,9月11日短信通知我未到岗,作旷工一天处理。
  现在扣除上月未发的2000元工资的基础上(20日发工资),需让我再补交余下的900元培训费才行,否则要让我承担更大的责任与赔偿。
  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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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3 16:20
您好!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3-09-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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