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龙宇涛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纠纷

吉林-吉林 09-18 09:52  悬赏 0  发布者:xiaodo……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们是一家信息公司,我是公司的一名普通的员工,我于8月在公司提出离职,按规定在此后的一个月里进行工作交接,在这时,公司要我签订一份协议,在离开公司的四年内不准从事本行业工作,也没有提到补偿金一事,如果不签,就不给办理各种离职手续,想问一下,这个协议在法律上生效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8 10:12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你明显不在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内,没有竞业禁止的职责,该法律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但由于竞业限制限定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成为必要。用人单位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做法明显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回复时间: 2013-09-18 10:33
竞业限制对象是公司高管及涉及技术秘密人员。
个人辞职无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安徽合肥
广东广州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西南宁
北京海淀区
山东淄博
辽宁锦州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3890
安徽 合肥
人气:104942
广东 广州
人气:1700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860
湖南 长沙
人气:546803
陕西 西安
人气:17307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