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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问题

浙江-杭州 09-20 11:56  悬赏 25  发布者:xiao菠萝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在工作一月内,因甲公司要求,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甲乙公司办公地点在同一地,本人却是为乙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当时与甲约定的薪资是实习期3000,转正后3800+公司盈利额的百分之二提成从事客服经理一职,本人07.01入职,07.10甲公司要求签的合同,但合同一试两份均未给我一份。08.15.甲公司按3000发的七月份实习工资。09.14本人因病住院,八月份工资条由人事代签,按3800发放的,但提成金额为0。在住院期间,人事通知我,九月开始,我的工资按底薪3000计算,且病假算作无薪。注:劳动合同在公司,发工资从来不发工资条。考勤方式为指纹打卡,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到十二点,下午一点到六点半,单休,且无加班工资。转正后未购买保险。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回到公司后应保留哪些作为日后维权证据?是否需要主动离职?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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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2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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