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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附加条例是否有效,是否文字会有争议?请指点下!

上海 09-24 22:40  悬赏 0  发布者:z_z_z_…… 给我留言  回答:(7)
在一份要签署的购房合同上看到一条附加条例,
第7条,甲乙双方共同至普陀区交易中心过户当日,甲方须收到除尾款以外的全部房款,并见到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合同。
他并没有说如果未见到贷款合同,或未收到除尾款以外的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那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有不同的解释,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当天必须过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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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4 23:46
呵呵,我不知道怎么跟你讲,对于约定不明,也要有专业人士的解答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合同的理解,也不能像你这样断章取义。
我的补充: 2013-09-24 23:48
明确告诉你,你的理解是曲解,是错的。
追问:

谢谢你的答复

回复时间: 2013-09-25 08:55
没有不同解释,甲方没有见到,可以拒绝办理过户。
回复时间: 2013-09-25 09:08
这个是附条件的行为,条件不具备,对方有权拒绝。
回复时间: 2013-09-25 10:07
你好!虽然没有明确写明,但是甲方在未看到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合同或未收到除尾款以外的全部房款时,甲方有权拒绝协助过户。
回复时间: 2013-09-25 10:14
如果甲方没有收到除尾款以外的全部房款,并见到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合同。可以拒绝办理过户。
回复时间: 2013-09-25 11:10
如果甲方没收到房款以及看到贷款合同可以不配合你办理过户的。
回复时间: 2013-09-25 14:32
没有争议,不付清该付的费用,对方有权不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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