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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内的合同纠纷

北京 09-25 19:51  悬赏 0  发布者:wangsu…… 给我留言  回答:(4)
咨询下专家,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怎么解释


  (一)在试用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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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5 19:57
想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9-25 19:55
问题能清楚一些吗?
追问:

我是一名考取公开教师招聘的教师,9月1日--明年2月1日,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处于试用期的第一个月,但由于个人原因,想辞职并想提取档案,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教育局法人不予理睬,该怎么办

回答:

那你属于编制的,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应该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

追问:

合同中写明:试用期满,半年后才给办理编制手续,现在才试用一个月,不属于编制吧?

回答:

可是你是按照编制来录用的。

追问:

那现在想辞职应该怎么办?

回答:

那就辞职,但是如果教育局不批还是建议不要就这样走,可能会记到档案之类的。

追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是否编制教师也试用?

回答:

编制教师参照公务员标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追问:

有相关公务员标准的规定从哪里查找?

回答:

可以参考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时间: 2013-09-25 21:41
想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9-26 08:29
应该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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