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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规定,我该获得何种权益?

广西-来宾 10-02 09:38  悬赏 5  发布者:弱势群体中的……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2001年4月在某一政府机关的一部门打工,2002年12月由于撤县成市,我所在的打工部门就变成市级单位,到2007年的10月底,因我比较熟悉业务,该部门就推荐我于2007年的11月到其主管该项业务的下层单位工作,(注:该下层单位的某项业务由市局主管和指导其他业务又由分局管辖,公章直接体现为市局下的单位)工作的内容不变,我在该下层单位工作到2011年5月即3年半,2011年的6月,因领导变更的原因,我又到市局下属的分局一部门工作,(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变了)一直工作到现在。2011年6月之前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2011年6月之后按劳动法规定签有劳动合同,享有医疗保险和社保。请问按照劳动法规定,我可以对2001年4月到2011年10之间的工作要求社保补偿吗?2007年11月到2011年的5月这时期的工作补偿应向哪一级单位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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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2 10:00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
回复时间: 2013-10-03 10:00
不可以。即使可以也过了追溯期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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