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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问题

北京 10-17 13:17  悬赏 0  发布者:zl0321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看到很多律师回答都说生育津贴是当月保险的缴费基数,但如果单位是按照平均工资发放的违法吗?我的缴费基数高,因为工资里有将近一半是效绩工资,所以在基本工资上不体现,但是生育保险是按照保险基数缴的,是不是应该按照保险基数算给我?如果按照保险基数算会比平均工资高一倍,单位会不会因为这个钻空子?谢谢!
问题补充:
我的生育津贴核算是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结算的,但是和我自己每个月缴纳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相差甚多,结算方式是国家统一标准还是每个地区各有标准?我所在北京朝阳区,单位这样结算给我是否合法?谢谢再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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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7 13:21
您好!是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3-10-17 13:22
详询计生委
回复时间: 2013-10-17 13:19
很多单位的保险都是按基本工资来交的,但这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3-10-17 14:08
具体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0-17 21:34
你好,个人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即将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它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齐。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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