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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事情,问题1、保密协议条款中

北京 10-23 16:10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4)
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事情,问题1、保密协议条款中,“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是否有法律效力?  2、在技术人员有研发成果时,公司发的奖金,能否与员工约定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谢谢,期待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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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18
您好!没有法律效力。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26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23 19:56
1、没有问题。
2、不能。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12
1、没有法律效力。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2、奖金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13
你好,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13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技术人员有研发成果时,公司发的奖金,不能与员工约定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有约定,约定无效。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14
1,无效。
2.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14
1、与现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无效。
2、你好,可以双方协议约定,只能双方自愿达成,即为有效。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18
没有法律效,奖金不能作为竟也补偿金。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25
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开始按月支付,如果不支付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你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按月补偿一般为补偿每月原基本工资的50%以上。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38
你好,只要是双方合意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视为有效。奖金是奖金,需要按照你们合同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我的补充: 2013-10-23 16:39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我的补充: 2013-10-23 16:39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10-23 16:55
你好,没有法律效力,需要进行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13-10-23 18:07
都没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3-10-23 21:53
1、保密费需要支付;相关约定是违法的。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0-24 09:50
没有法律效力。奖金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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