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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这样可以算作试用期结束被辞退吗?

北京-海淀区 10-24 22:14  悬赏 0  发布者:help!h…… 给我留言  回答:(7)
您好,我是2013年8月5日入职的,试用期三个月且未签合同,月末发工资,2013年10月末将我辞退,这样算是试用期结束将我辞退吗?这样辞退我合理吗?这样我是否有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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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4 22:2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追问:

这个我知道了,可是10月末辞退我是否可以算作试用期结束,然后要求其赔偿呢?

回复时间: 2013-10-24 22:18
有没有说明辞退原因?
我的补充: 2013-10-24 22:2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证据方面需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凡是与工作单位有关的都可以作为证据:工资卡,工资条,银行详细,出入证,考勤卡,单位内部悬挂的员工照片,盖有单位公章的合同、委托书、证明、介绍信,单位内部邮件,来往信函,工服,名片、同事证言等能够反映您在此单位工作过的证明.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其他与您同样工作的员工的薪酬为您发放工资。协议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追问:

10月22号跟我谈过,说我工作态度不好,跟同事关系不好,然后还招了一个新出纳,说到月末看我俩的表现,留一个,

回答:

如果试用期被证明不合格,可以辞退。

追问:

我想说的是,他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的时候才告诉我不合格,而且还在我未离开时,招聘新的员工这个也是合理的吗?

回答:

招聘新员工与辞退公司是可以决定的,你可以要求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补偿,如果认为他辞退你的理由不成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10-24 23:13
你好,即使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也须有合理理由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也无权任意辞退员工。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0-25 07:32
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8-63条
回复时间: 2013-10-25 08:41
你好,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3-10-25 08:56
您好,您的情况已过试用期,单位不能以此将您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回复时间: 2013-10-25 10:21
不算,当然不合理,你可以要求的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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