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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请产假是否属于晚育的问题

江苏-苏州 12-11 14:49  悬赏 20  发布者:如风轻扬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出生日期是1989-11月,上个月刚满24岁,现在怀小孩8个月,预产期是2014-2-15,我从2014-2-1 开始请产假。可以按晚育的规定 多修30天吗?也就是98+30 天 

注:我是今年5月份怀孕,7月份打的结婚证。这个会影响晚育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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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1 15:08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女:23岁 男:25岁 
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男方:7天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回复时间: 2013-12-11 19:12
可以咨询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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