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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广东-肇庆 12-16 20:09  悬赏 0  发布者:gdfoun…… 给我留言  回答:(1)
1、2012年《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相矛盾吗,如果不矛盾,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给予补偿了?
2、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可以,补偿期限如何市场计算?
    谢谢!
问题补充:
此会议纪要说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此处的“不予支持”应当是不支持劳动者的赔偿请求。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此会议纪要应属司解释的性质,但据我所知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地方法院的一个会议纪要居然可以凌驾于劳动法之上,我想不明白。我向当地劳动执法部门申请仲裁,他们就搬出这个会议纪要为依据判我的请求不合法。另外,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签订合同应当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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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6 21:40
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赔偿你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计算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超过一年的话,就不能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没有购买社保的话一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注意要收集证据证明你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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