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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相关的劳动纠纷能否通过法律解决?

山东 01-10 15:43  悬赏 0  发布者:jackdw…… 给我留言  回答:(2)
当事人由1977年8月参加工作至今36年,1983年通过考试由人事局招聘为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同等待遇,1995年所属乡镇在执行邹发37号《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的续用通知》时,方被告知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未被续聘,而其间未公开进行任何考核评比及通知,且时任党委政府为能按照《通知》要求给予办理合同制工人,且此后未给予任何通知。且当事人至今仍工作于乡镇计生部门,因当时乡党委未按文件执行(有时任党委书记对于该工作未按要求办理的书面证明),使个人蒙受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找历届乡党委班子寻求解决办法,均答复研究解决,但一直拖欠未给予解决落实。针对此问题是否能进行法律解决?时任党委失职导致个人损失由谁承担?需要向哪些部门反馈问题?时任党委书记因工作失职能否对其进行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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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0 16:24
你好,如果你工作至今的话,证明你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1-10 15:5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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