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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山东 01-12 19:59  悬赏 0  发布者:503737…… 给我留言  回答:(1)
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1小时以上,老板以没有口头承诺过工作时间时长为由,不补发加班以及补休工资。根据劳动法明确规定,每人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没周不能超过40小时,如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每周至少保证休息一天。超过工时加班费按150%算,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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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12 22:00
您好,劳动法的使命就是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这是硬性规定,没有余地。但是是否存在加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追问:

我想请问老板这样的行为是触犯了劳动法的哪些规章制度?应受什么样的惩罚?没有营业执照,没有通过消防和卫生局的监测,私自办理刷卡机,这些又触犯了哪些规章制度?

回答:

您好,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没有营业执照,消防、卫生不达标等,由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处理,措施可能为罚款、限期整改等。刷卡机现在有很多种,甚至个人也可以办理,这个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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