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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天津-南开区 02-07 20:41  悬赏 5  发布者:snaket……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我们公司在2010年4月份开始至2012年12月由于上班班次问题,差员工一定数额的加班费用,现在已经承认这笔费用,但是现在公司要求员工签署一份确认书,内容是补发的加班费数额,和每月最多只补给员工500元,直至补发完毕,让员工签字确认。不会一次性补齐,我想请问一下这种行为在劳动法上允许吗?是否属于公司个人不合法行为?我们可不可以要求他一次性补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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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8 07:36
不合法,可以要求一次性发放
追问:

您好,这个加班费问题现在公司说如果按照法律来讲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了,可以不赔偿的,是这样吗?
时间在2010年4月份开始至2012年12月期间产生差额。

回答:

对的。。。

回复时间: 2014-02-10 22:56
拖欠职工工资的,不但要给工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所以您可以联合职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申请仲裁可以主张赔偿金,走劳动监察只能要回欠薪。
一次性补发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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