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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无故降低我的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标准

 02-14 00:56  悬赏 25  发布者:lcb12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4)
我在北京工作,平时我还有周围很多同事都对社保与公积金知之甚少,所以公司抓住我们这点,对我们的社保缴费标准与公积金缴费标准调得很低。
    我是2010年来到公司,来的时候工资5000,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标准也是按照5000元上的。2011年12月我的工资调整为7500。一直到最近我才发现2013年6月起我的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标准是按2000元上的。
    询问公司人事让提高标准未果。给的回复是:这个决定是总经理办公会一致通过的,言下之意她是执行。另外质问她为何不通过职工同意,她给的回复是:已经给每人发了邮件,说明了工资构成:2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补贴,3500元其他补助,所以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标准是按照2000元基本工资上的。当时只是收到邮件没在意就是说我们同意了。
   我想急切咨询下:
1)总经会与发邮件通知后降低标准是否合法?
2)2010年-2012年合同我放抽屉无故丢失,零2013年-2014年我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可用什么充分证明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我目前只有名片、与领导来往工作邮件、工资卡、签订的合同(公司合同)的复印件,我签订有我名字。这些充分吗?还需要什么?
3)通过劳动仲裁,我的社保差额是让公司追缴还是发到个人手中?
4)公积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吗?我的公积金差额是让公司追缴还是发到个人手中?
5)北京社保与公积金劳动仲裁是在同一个地方吗?分别是哪个?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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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14日 10时06分
(1)可以通过邮件方式通知。但通知送达之前,应当按照以前标准缴纳社保。
(2)通过证人、工作证、工资单、打卡记录、工作服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3)社保差额可以要求赔偿给个人。
(4)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参考以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4 08:35
那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的
回复时间: 2014-02-14 09:25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2-14 09:55
1、降低标准应当经员工同意的,未同意擅自降低是违法的。
2、你好,你说的那些可做为证据,上班的打卡记录、签到表等。
3、可协商解决,如果可以补交,可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不能补交的,可补偿于个人。
4、答案同上。
5、不在同一处,建议具体咨询一下010-114。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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