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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江西-九江 10-09 10:18  悬赏 0  发布者:飞天战龙 给我留言  回答:(2)
张某原在A省事业单位工作,2007年经原单位同意停薪留职到B省某企业应聘上班,但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仍保留。2009年,该企业以张某与原单位劳动关系未解除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服务协议。请问:
1、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条件有哪些?是哪部法律规定这些主体资格的?
2、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办?能否享受劳动法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应该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间双倍工资的待遇?
问题补充:
该企业现在已经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是否可以要回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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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09 10:52
张某与现在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处理员工待遇而适用的是合同法律处理,与原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10-10-1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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