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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离职,未做工作交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江苏-常州 02-19 15:41  悬赏 25  发布者:xiaogu…… 给我留言  回答:(2)
与公司的合同在1月31日到期,在1月27日的时候和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当时公司领导口头表示要一个月的交接期,后又多次改动。年后1月9号公司通知有新人到岗,安排交接,但是实际到公司以后并没有人处理交接事宜,在1月9号与10号两天,本人主动详细交新人工作内容以及流程等。由于新公司11号上班,本人多次表示要求交接,但是公司要求到17号。在16号周六本人去公司,对接手员工进一步工作内容的指导,同时表示17号没有时间进行交接。并且将相关工作材料,钥匙交予接替员工,并在对其进行告知是做了录音。    资料已经转手完毕,我如果不再去公司做交接,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公司是否能以此为借口不予结算1月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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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19 15:50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1)资料已经转手完毕,我如果不再去公司做交接,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2)公司是否能以此为借口不予结算1月份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2-19 19:48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1)资料已经转手完毕,我如果不再去公司做交接,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2)公司是否能以此为借口不予结算1月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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