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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写的材料劳动仲裁是否胜算大?
湖南-长沙 02-26 20:07 悬赏 10 发布者:437715…… 给我留言 回答:(0) 已有证据:试用期与正式劳动合同、放假通知、外出申请单、1月工资发放日期,社保缴纳流水。
但是我离职报告写的个人原因,这样会影响由于拖欠工资与未买社保即可随时离职的因素嘛?
举报内容如下:
1、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间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李一与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合同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2月23日止。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应予补缴。
2、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与资金周转正常情况下,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按照员工李一与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五项劳动报酬(一)中约定:甲方承诺每月12日为发薪日。2014年1月工资应当在2月12日发放,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至2月21日才发;且201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工资至今未发放。
2014年2月22日,员工李一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与2月24日完成交接手续。2014年2月24日,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员工李一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为由,拒不办理离职手续,拒绝据实支付工资。并要求员工李一承担费用合计3767元,其中包含:培训费135元;2月20至21日两天旷工工资257元;扣除1个月工资28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员工李一与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违约金事项。故扣除1个月工资2800元不应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李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七项:“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但是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李一从未订立过培训协议,未约定服务期,也未约定违约金与培训赔偿的数额。因此,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培训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培训费135元不应承担。
2月20至21日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年审课程,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流程在外出申请单上提出申请,并由总经理马建签字审批同意,属于办理公司事宜外出,不应按照旷工处理,应据实发放工资。故2月20至21日两天旷工工资257元不应承担。
现申请要求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缴试用期两个月社保并支付给员工李一的合理工资福利2680.73元,赔偿金599.92元,经济补偿2800元,合计6080.65元。
1、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528.73元。试用期工资2300元/21.75*5个工作日=528.73元。此5个工作日工资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以试用期为三个月为由,2014年1月1日提前转正而冲抵7天工资,一直未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员工与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本来就是两个月,公司却单方面口头改为三个月,并且在试用期合同到期后的7天未签订劳动合同,拒据实支付工资。
2、截止至2014年2月21日,19个工作日工资1870.97元,(2800/21.75*19)-575社保公积金=1870.97。按照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春节放假通知,2月1日至21日李一只休息了15、16号两天,其余全部为工作日。
3、2014年1月防寒费用150元。(公司规定个人标准150元/人,公司其余员工均发放此费用)
4、2014年2月防寒费用131.03元。(150/21.75*19个工作日=131.03)
5、拖欠工资和拒付工资的赔偿金599.92元。(528.73+1870.97)*25%=599.92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
6、支付李一经济补偿2800元。2800/2*2=280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我离职报告写的个人原因,这样会影响由于拖欠工资与未买社保即可随时离职的因素嘛?
举报内容如下:
1、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间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李一与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合同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2月23日止。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应予补缴。
2、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与资金周转正常情况下,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按照员工李一与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五项劳动报酬(一)中约定:甲方承诺每月12日为发薪日。2014年1月工资应当在2月12日发放,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至2月21日才发;且201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工资至今未发放。
2014年2月22日,员工李一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与2月24日完成交接手续。2014年2月24日,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员工李一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为由,拒不办理离职手续,拒绝据实支付工资。并要求员工李一承担费用合计3767元,其中包含:培训费135元;2月20至21日两天旷工工资257元;扣除1个月工资28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员工李一与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违约金事项。故扣除1个月工资2800元不应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李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七项:“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但是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李一从未订立过培训协议,未约定服务期,也未约定违约金与培训赔偿的数额。因此,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培训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培训费135元不应承担。
2月20至21日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年审课程,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流程在外出申请单上提出申请,并由总经理马建签字审批同意,属于办理公司事宜外出,不应按照旷工处理,应据实发放工资。故2月20至21日两天旷工工资257元不应承担。
现申请要求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缴试用期两个月社保并支付给员工李一的合理工资福利2680.73元,赔偿金599.92元,经济补偿2800元,合计6080.65元。
1、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528.73元。试用期工资2300元/21.75*5个工作日=528.73元。此5个工作日工资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以试用期为三个月为由,2014年1月1日提前转正而冲抵7天工资,一直未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员工与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本来就是两个月,公司却单方面口头改为三个月,并且在试用期合同到期后的7天未签订劳动合同,拒据实支付工资。
2、截止至2014年2月21日,19个工作日工资1870.97元,(2800/21.75*19)-575社保公积金=1870.97。按照湖南一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春节放假通知,2月1日至21日李一只休息了15、16号两天,其余全部为工作日。
3、2014年1月防寒费用150元。(公司规定个人标准150元/人,公司其余员工均发放此费用)
4、2014年2月防寒费用131.03元。(150/21.75*19个工作日=131.03)
5、拖欠工资和拒付工资的赔偿金599.92元。(528.73+1870.97)*25%=599.92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
6、支付李一经济补偿2800元。2800/2*2=280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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