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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请教专家!

上海-浦东新区 03-16 01:05  悬赏 0  发布者:海燕1984…… 给我留言  回答:(0)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请问:是不是地四十一条的二、三、四款所说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了?而这三条是什么意思呢?能举例说明下么?比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困难到什么程度才算?第三、四条又是说的是什么意思?期待专业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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