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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劳动纠纷

河北-廊坊 03-18 20:52  悬赏 0  发布者:gangan……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因怀孕单位让我回家休息,期间不发一分钱工资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13年4月28日《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了,裁决如下: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元;2、待岗生活费XX元;3、法定假日工资XX元;4、返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XX元,5为申请人补缴2008至2011年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不服诉至法院,开庭后单位(打不赢)撤诉,法院于13年9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如下:准许X单位撤回起诉。 
  根据(2000年4月4日最高院审判委第110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至今没有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13年4月28日至今我的社会保险由单位缴纳,本人也一直在家,没去单位上班,单位也没要求我去上班。现本案已申请执行阶段。
  请问:
    1、我打算退还单位9月28日至今天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让我从4月28日至今的社会保险费退还。合理吗?
  2、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从4月28日开始解除还是9月28日呢?
  3、如果劳动关系从9月28日开始解除但因劳动纠纷没去单位上班,纠纷期间的社会保险应不应该由单位承担?
  4、如果单位起诉我不当得利,我能不能要4月28日至9月28日期间的待岗生活费?、
   谢谢您的耐心答复!祝您和您家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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