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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A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首次签订: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

湖南-长沙 03-25 21:12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
劳动者与A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首次签订: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续签: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被派遣至某用工单位上班至今。
        2014年3月20日,劳动者接到通知:因用工单位与A人力资源公司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不再与A人力资源公司合作,导致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指定的B人力资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A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仅仅只是换了家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变。】。此种情况下,1.劳动者可否向A人力资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因为A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自愿,是被迫的】2.若A人力资源公司为了逃避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是否有权将劳动者召回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重新安排其他用工单位的工作?3.若A人力资源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与劳动者之前的工作相比,待遇相差太大,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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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6 08:03
这是有权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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