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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赔偿问题?

山东-青岛 03-29 17:32  悬赏 10  发布者:潇湘紫梦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集团公司工作20年了,之前在集团下的股份公司签署的是无限期劳动合同,2010年因个人原因转到集团所属部门工作,当时是工龄可以延续,但合同集团是要求重新签的三年的有限期劳动合同,可2011年我工作所属部门又重新划分到股份公司,我的合同重签时仍然延续三年有限期劳动合同,2012年10月份因我的健康问题单位劝我休医疗期18个月,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医疗期到2014年4月8日,单位联系我告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医疗期结束,现我医疗期还有半月到期时,单位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
1.我这种情况是否工作年限已达到无限期劳动合同标准?
2.是否可以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已经自动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3.单位与我签署有限期三年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
4.另外,单位现要与我不再续签合同,是否应给与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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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9 18:32
1、 在新单位不属于;2、不是;3、你签字同意就合理;4、如果新单位承认连续工龄补偿20个月工资,不承认补偿3个月的,没有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3-30 08:36
新合同应是有效的。辞退,应按规定支付补偿。详情请面谈
回复时间: 2014-03-30 09:24
可能单位有规避无故定期劳动合同义务的嫌疑,但双方协议有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等。
回复时间: 2014-03-31 10:51
1、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不合理,但不违法。
3、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从08年开始算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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