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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辞职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广东-广州 10-24 13:41  悬赏 0  发布者:emily_……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09年8月15日应聘到公司2009年11月外派到广东广州办事处, 因为工作环境压力大和个人发展问题,2010年我跟公司已经提出三次辞职了,但是公司都没同意其主要原因是公司缺人,但是也不能因为公司缺人就阻碍员工的个人发展,我显得很被动并且还主动给直属领导面谈几次,我之前的三次辞职跟着公司的流程执行都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信,但是领导没有批复就至今,一晃又快年底了,我无法再坚持下去,所以我想通过劳动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劳动法的规定我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到了时间还不放人,我决定走人,我只是想确认一点我走人后工作交接和责任问题我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特别感谢您的回复。我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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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24 14:31
你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到期即可离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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