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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纠纷

湖南-常德 04-05 09:51  悬赏 0  发布者:carl17…… 给我留言  回答:(1)
租某人正在经营中的店面里面的部分房子开店,约定租期3年每年28000元,租金一年一付,先付款后用房,第一年开始我付了28000元,第二年开始我付了20000元并打了8000元的欠条继续经营,过了5个月(2011年9月30日),双方发生纠纷店就没有开了,并离开了其店面,和其协商要求其退还多余的租金及欠条,遭拒。
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我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赔偿损失,其出具反诉状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补交租金10500元,事实及理由:1,欠条一张,我亲手写的欠条欠其第二年的租金8000元,2,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每年必须支付租金。3,我的那份合同上面空白处有其批注的“一楼18000每年,二楼10000元每年,一楼已于2011年9月30日终止合同”3,3年来一直占用一楼储藏室分文未付。判决结果:
对事实1,我当庭表示认可,法庭认定其证据有效,但是判决结果并未计算这8000元欠款,意思就是我并不欠这8000元钱,法院后来还打电话给我解释说真的不欠了。
对事实2,我当庭表示认可,法庭认定其证据有效,并推定既然一楼协商终止了合同,那么二楼就没有终止,既然没有终止,就应该继续履行,二楼第二年的租金是10000元,我几经交了20000元,剩下的10000元减去一楼已经使用的5个月租金,第二年的租金我多付了2500元,充抵第三年的租金,故我还应该支付其租金7500元
对事实3,我当庭表示认可,法庭认定其证据有效,但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故我不用支付该款项。
问题一:其反诉请求的10500元是否包括这欠条8000元?
问题二:我是否应该补交第三年的租金7500元?
问题三:合同约定不明确,但我实际占用了其房子,是否应该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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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05 10:53
1、应当包括
2、在解除之前的应当支付
3、因没有约定,可以不支付
追问:

按照判决结果,在2011年9月30日应该退还我第二年的租金2500元,对方拒绝退还,但是又判我补交第三年的租金7500元,若其反诉请求10500元包括第二年欠条所欠租金8000元,那么其第三年的租金反诉请求只有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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