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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双倍赔付

湖南-长沙 10-26 07:55  悬赏 0  发布者:andyhu……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民营企业的行政人事主任,现有一名员工,公司2008年元月至2009年12月31日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到2010年元月因工资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其未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因一直未招到合适人员顶替,现在他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双倍赔偿他2010年2月一日至2010年10月25日的双倍工资,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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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26 11:20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合同到期企业没有提出终止合同,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交接手续,而你仍然在企业正常上班的(要有考勤记录),视为续签固定期限合同。
2、企业在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如果超过1个月没有续签的,应每月支付2倍工资作为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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