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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吉林 04-16 09:26  悬赏 20  发布者:wanli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卖了个出租车,,我现在起诉要求车辆过户,我们签的协议经过2级法院认为,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白城中院判决也说了,我们双方可以到运管去办理经营权的转让,对方能否取得经营权得行政机关审查许可,但是协议履行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可我的经营权是无偿取得的,根据吉林省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是禁止转让的,我们当地的运管所也说了,是禁止转让的,我询问上级运管处,也告知,是禁止转让的,现在我要求车辆过户,法院也支持,但对方要求营运证过户到对方名下,法院没有支持,说那是行政机关的事,他也没有取得运管所的同意,将经营权许给他,但是现在我们城市的运管所,只要被许可方同意放弃经营权,运管所就可以把经营权给另一方(实际是经营权是不允许转让的)现在买车方以这个为依据,让我放弃经营权,这种行为属于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这样的话是不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还有,营运证过不了户,属于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为经营权是禁止转让的,车辆买卖之前是不知道禁止转让的,对方早都知道我们城市的营运证不能过户。对方在知道运管不给过户的情况下,也不解除合同,对方是开汽车修配厂的,相关法律都懂,希望大家帮帮我,给我个详细的解释,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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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16 09:29
合同是有效的
追问:

那经营权不能过户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4-04-16 10:23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4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6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见,你有权卖车,无权卖营运手续及相关运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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