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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特别约定的违约金

安徽-安庆 04-20 11:00  悬赏 0  发布者:欲说欲忘言 给我留言  回答:(3)
公司性质是造价事务所。公司给每位新员工的合同都有特别约定和违约责任。烦问这特别约定和违约责任合不合法,能否引那些条例驳斥?
特别约定: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连续工作满五年,乙方按其在甲方工作的工作年限按每年一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培训费。
违约责任:若乙方上一年度在甲方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或乙方假如甲方工作,乙方应按人民币三万元整支付违约金。
希望有能驳斥的点及法律条例,不希望只说约定违法了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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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0 11:04
这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
追问:

劳动合同法,只有两项要求支付违约金,一是专线培训、二是有保密义务。
公司的性质不是培训机构,为何索要培训费?且公司的技术又不是高端科技,造价技术学校都学的内容。

回复时间: 2014-04-20 14:49
违约金不合法,培训费要看是否真实存在。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不过还是没有给出驳斥的依据条例。

回复时间: 2014-04-20 11:10
培训费可以支付,违约金不合法
追问:

有些参加譬如施工员培训,其实是公司想弄些证书。该培训非本人自愿参加,威胁停薪的情况下去培训的。该培训费也要支付?

回答:

若没实际参加培训的话,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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