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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企因公司重组裁员,未明确合同解除日却要求交接工作合理吗?

上海-青浦区 04-22 11:30  悬赏 15  发布者:gsunmo……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11年开始进入妮维雅(上海)工作------工作地点在福建福州,负责福州其中一部分的销售工作,2013年1月开始当时的领导给予升职为城市主管负责整个福州城市工作,但晋升报告因公司筹划公司整合重组,人事冻结,未能及时获得批准(但2013年1月-9月实际从事城市主管的工作,直到10月新领导调整了我所负责的工作,后因本人不接受新的工作,晋升报告也就没有再进行审批)
本人第一个合同期为三年(2011年1月4日-2014年1月3日),到期后于2014年1月4开始重新签了一份5年的新劳动合同,因公司自2013年开始与兄弟单位—拜耳斯道夫(湖北)有限公司重组进行裁员,2013年9月为第一批,目前公司正在计划第二批,本人为第二批裁员计划中的一员,现在当地领导在未明确最终的合同解除日及合同解除金的情况下要求交接所负责的工作,

现本人在以下几个问题请教:(1)这种情况下要求交接合理吗?  (2)2013年公司未及时审批本人的晋升报告,是否可以要求补城市主管相应的薪资福利差异部分    (3) 合同解除补偿金要如何计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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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2 13:17
1、不违法;
2、有证据的话,可以主张;
3、合法裁员的话,按N+1方案补偿。
追问:

第2点是指哪一类的证据?

回答:

你应获得哪些权利的证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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