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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以严重违规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么?

 03-03 20:36  悬赏 15  发布者:zrdeng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5)
09年1月份因家里老婆生小孩,向公司请假没有批,而于1月16号提前1.5天回家;春节后回公司上班,就被公司在1月份工资里扣掉1400元(理由是旷工1.5天),最终1月份上班22天只领了240元左右的工资。然后我于2月16号未请假,而到劳动局去反应情况,公司于2月24号上午找我谈话,下午就出通告说我被开除了,理由就是旷工1.5天;及我平时出差,有些虚假的报销,共多报销了120元左右(但这种情况在公司普遍存在,司机多找些过桥过路的发票,其它同事找些实际没有发生的餐饮发票,也同样到公司报销,公司对这种情况也早就知道的),而严重违反公司定的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签的劳动合同要到7月份才到期,公司也没有因提前解除合同而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请问我可享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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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3月03日 21时01分
要看公司有的规章制度如果规定,是否公示,否则没有效力。你可以提请仲裁,要求对方经济补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3 21:22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09-03-03 22:04
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3-03 22:12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辞退你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辞退你是不合法的。因此你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月份克扣的1400元工资。
回复时间: 2009-03-03 22:57
主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你的行为按规章制度来看,确实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并无不妥。
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1月份扣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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