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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男方(北京工作)奖励性陪产假
北京-大兴区 06-18 11:42 悬赏 0 发布者:Peter2……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所签订合同的公司是一家德国独资驻地位于上海的一家公司,但是由于项目实施地在北京,因此和我签订合同的具体工作地是在北京,而且在北京缴纳个税和五险一金,工资由北京的一家工资代发。
我妻子已经怀孕7个多月,预产期是8月下旬。我今年40岁,我妻子38岁,2012年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初育,因此我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条款向公司申请了30天奖励假: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但是现在情况是这样,我在国内北京工作,中国国籍,我妻子在德国工作,是德国国籍。公司说由于我妻子是德国国籍,她不能按照中国的计划生育条例休产假,她只能按照德国的规定休产假,而我当然就不能按照上述条款休奖励给女方的奖励假。但是由于我和公司是中国的合同,公司也不同意我按照德国标准休陪产假,德国陪产假是2个月。
按公司的说法,也就是我根本就不能休假,两个国家的政策我都享受不到。对此,我觉得非常不公平,想向您咨询一下,按照中国的规定,我是否真的不能享受《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增加奖励假30天??
我妻子已经怀孕7个多月,预产期是8月下旬。我今年40岁,我妻子38岁,2012年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初育,因此我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条款向公司申请了30天奖励假: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但是现在情况是这样,我在国内北京工作,中国国籍,我妻子在德国工作,是德国国籍。公司说由于我妻子是德国国籍,她不能按照中国的计划生育条例休产假,她只能按照德国的规定休产假,而我当然就不能按照上述条款休奖励给女方的奖励假。但是由于我和公司是中国的合同,公司也不同意我按照德国标准休陪产假,德国陪产假是2个月。
按公司的说法,也就是我根本就不能休假,两个国家的政策我都享受不到。对此,我觉得非常不公平,想向您咨询一下,按照中国的规定,我是否真的不能享受《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增加奖励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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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8 13:00
你好,在中国工作,应当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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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8 13:51
你好,建议咨询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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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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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8 14:54
可以咨询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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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8 17:05
你好,建议咨询劳动部门。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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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07 15:29
您好,一般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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