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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有无违反法律程序?

江苏-南京 06-18 15:01  悬赏 0  发布者:zheng_……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7月,被告黄XX向原告沈XX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约定春节前本息一并归还,到春节时,被告黄XX就联系不上了,原告沈XX于2012年2月15日向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XX和他妻子李XX在得知对他起诉时,于同年3月份协议离婚。开庭时,被告黄XX未应诉答辩。XX区法院于2012年5月出具(2012)X民初案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黄XX及其妻子李XX一次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可是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同年8月原告向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财产线索:被告黄XX名下江西省南昌一套商品房及他们夫妻名下南京市区一套房产。执行局办案法官却对我说南京的房产被告黄XX妻子李XX及其女儿住在里面,且套型小,为保障她们居住,暂不好执行,江西的房产由于路途遥远,办案经费高,也不好执行。
   据了解,黄、李夫妇还向其他6位债权人借款达数百万元(其中包括李XX的母亲和姨娘)。
   其妻李XX迫于债权人的压力,自愿拿出与黄XX名下的南京市区房产,卖的钱款偿还各位债权人,但前提是拿到钱后放弃对其再进行追偿钱款的权利,我没有同意。
   2013年7月17日,执行法官通知我去领取南京市区房产卖出后被告黄XX所占份额比例分配的1万7仟余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黄XX的哥哥将黄XX名下江西的房产以35万元的低价买下,明显低于市场价(当时365房产网的价格是58万元左右),法院执行回20万元并全部给另一位债权人王某。
   2014年3月被告妻子李XX给我打电话说其他债权人都已经同意放弃对她的追偿,你要是放弃追偿她的话,还可以拿到房产卖出后李XX所占份额比例分配的5万余元,你要是不要的话,她就从法院将属于她的那一份市区房产所卖的剩余钱款拿走,我拒绝了她让我放弃对她追偿的要求。3月18日,得知李XX到法院拿钱,我也赶到法院并电话执行法官不能让李XX拿走钱,这是我们债权人的血汗钱,应当执行发还债权人,可执行法官表示这是她的生活费,必须要给她,试问,李XX年纪轻轻,有手有脚,完全可以自食其力,我的生活都很困难了,你们却要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费,执行法官在电话里对我说,我就这么办,你要有意见,可以投诉我。随即将电话挂掉,李XX当天从法院拿走了9万余元。
   另一债权人王某也是于2012年2月起诉,并申请诉中保全江西的房产,法院于2月底向江西省南昌市房产局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现我对贵院执行法官的疑问有:1、王某虽然于2012年申请诉中保全,但我的判决书是同年5月份,同年8月份申请强制执行的,被告黄XX江西的房产当时仍处于查封状态,为什么执行局不替我去执行,执行回来的20万元我有无权利参与分配;2、2013年该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并且没有参与拍卖,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效,是否可以申请撤销;3、被执行人手中有钱,却说是生活费,是要保障的,那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谁来保障,如果南京市区的房产没有卖,其妻李XX母女仍住在里面,那我无话可说,既然房产已卖出,说明李XX有地方住,而且她是个健全人,完全可以工作来扶养孩子和租房子住;4、当初借钱给黄XX,一是看他们夫妇开有一家金属材料贸易公司,二是其妻李XX是法人代表,也是南京人,而且南京也有房产,生意上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才借钱给他们的,可他们夫妇在得知被起诉后,却办理了离婚,黄XX选择跑路,明显是假离婚,李XX再拿一套房产来卖掉,让债权人放弃对她的债务追偿,来实现躲避债务的目的。
   综上所述,恳请各位律师分析案情帮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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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8 17:55
可以委托律师提出执行异议,提供相关材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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