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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在员工不情原(未协商)情况下要求员工超时加班超3小时,是否可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金?

河南-郑州 06-25 23:34  悬赏 0  发布者:S12317……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是郑州某公司一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8:00~17:30,17:30~19:30为意愿加班2小时,但因公司处理业务资料需要主管某某,要求我,李某,张某继续加班处理资料,一直加班到第二天凌晨1点我感觉眼部不舒服下班(实际刷下班卡时间为22:50,主管交待为避免考勤异常应早点刷下班卡)。
  第三天,同样因处理业务资料需要主管某某再次要求我19:30以后加班,被我拒绝(同时主管还说,如果你这样以后你忙的时侯别人也不要帮你了),发生矛盾。李,张二人未拒绝继续加班。
  第四天,我写了申诉材料给了工会和人力资源处窗口,要求解除与公司劳务合同(我无固定期限)并赔偿(工作年限N*前12平均工资)。后来主管找我协商,多加班的时间调休,我不同意坚决要求解除与公司劳务合同并赔偿。现在人资继续处理中未果。
      请问,我的要求合法不?公司人资说:“是你主管要求你加的,不是公司要求你加班(意思与公司无关)”,这样说对吗?如果公司一直处理未果我与事发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劳仲裁,可以胜诉吗?
以上还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
有考勤记录,公司有监控,有人事资料,薪资单,劳劳合同(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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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6 09:20
如果你能收集到超强度加班的证据,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常赔偿。如需帮助请来电
回复时间: 2014-06-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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