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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咨询

北京 03-15 17:11  悬赏 0  发布者:nobili…… 给我留言  回答:(6)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有关劳动纠纷问题,希望您能够给与建议和指导。

 

我在北京的工作情况有些复杂,2008年8月经猎头公司介绍, 我通过一英国籍人士(中文名字暂称瀚亭)面试,瀚亭在回复猎头公司的邮件中提到愿意雇用我,试用期三个月,并提到通过试用期至少需要工作一年,猎头公司员工将此要求在电话中向我转述, 我表示同意接受此职位。

 

我于2008年8月18日开始工作,当时瀚亭以董事的身分参与一个在国内注册的媒体公司的初始成立筹建,瀚亭将合同以邮件方式发给我,合同的内容大致是我是该媒体公司的顾问,是独立的个体,不属于该公司员工,不参与福利奖金分配,主要职责是翻译及其它相关的行政支持工作,工作地点在另一建筑设计公司。合同期限是初始三个月,以后根据情况进行包括工资的调整,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须两周通知。此合同没有标明至少工作一年字样。缴纳社会保险‌由我个人承担 (瀚亭额外支付700元作为社保)。三个月以后根据情况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调整合同期限。我保留此份合同,但没签名回复,不知是否有影响?

 

在08年十月初,由于各种原因,瀚亭退出此公司。 但瀚亭是其它公司的咨询师,所以我协助他做其它项目。在08年12月初,我和瀚亭关于合同延续进行了谈话,瀚亭提到目前整体形式不是很好,合同再延长三个月,我问他薪资调整的问题,他回答无法提高,如果我有更好的机会,可以给他通知。我问他合同续签的问题,因为最先签的合同是以媒体公司的名义, 但瀚亭已退出此公司,我要求他重新发给我一份合同,但由于他一直出差,没有再起草合同。

但他在他的电子日历中标明我的支付工资日期到09年8月,看到他的电子日历,我就没有追问他合同的事情。

 

09年3月9日,瀚亭通知我:根据我们的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须两周通知,他需要解除合同,理由是在工作中我们不能很好的理解双方,现在很多公司在裁员,他只需要一个可以做兼职的人(注:我是全职工作形式),并具有做有关网站设计的技能。我被告知最后工作日是3月25日,瀚亭将支付工资至4月3日。

 

 

我的问题是:我的情况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没有资质被撤销了‌,‌应当由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补偿、赔偿等费用‌法。

 

瀚亭以在国内注册的媒体公司名义与我签订合同,但十月他退出此公司,之后我协助他私人工作。合同是否有效?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劳动合同‌法。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法。商‌

 

从08年11月份瀚亭没有与我签订合同。该条是否适用?我们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3.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我工作了七个月,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索要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期望能得到您的答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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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15 17:33
鉴于案情复杂,建议面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3-15 17:41

 1、你与瀚亭属于雇佣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你们属于雇佣关系。3、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3-15 20:28
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3-15 20:39
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3-15 22:46
你好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09-03-16 16:59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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