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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广东 08-07 20:18  悬赏 20  发布者:asdf31……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原在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只在99年交了2个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后一直拖欠,理由是单位没钱,其间职工工资不能正常按时足额发放。现在地方政府说替单位把99年到2006年的单位部分给交上,个人部分要职工自已交,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规定这种情况。原因是以前不是本人不交,是单位不给交,职工交给单位的几个月的保险钱,过了三年后给退回来了,说是因为一些问题交不上,二是单位一直不正常发工资,这些年欠的职工的工资远超过了应交的保险个人部分,所欠工资不可视同已交保险吗?三是,代缴保险个人部分是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单位当时不履行现在让我们补交应该不合理吧?请解答,听说高法有个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没找到,请知道的提供一下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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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7 20:32
向劳动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8-07 20:32
你可以到相关网站依法查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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