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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续签的赔偿问题

广东-深圳 11-29 09:38  悬赏 15  发布者:ivb2851 回答:(5)
某员工从2008年9月22日至2009年9月22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公司从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11月2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未续签劳动合同13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补偿,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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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29 09:46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其只能要求从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11月2日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0-11-29 09:41
一般只赔偿12个月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0-11-29 09:48
可以最多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0-11-29 10:08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但员工的要求是过高的,并且这里面还有的已超过仲裁时效.可请律师代理,减少损失.
回复时间: 2010-11-29 10:11
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只能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自2010年10月23日起已视为与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该与你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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