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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

浙江 08-22 22:02  悬赏 0  发布者:263494……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和承租方在2012年9月10日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期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止,2000平米是一楼厂房,650平米是单独一栋综合楼的第五层,并约定下一年的租金提前一个月付清,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子。事由;承租方到2014年8月22日止一直未支付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并一直拖欠2013年3月到2014年8月22日止的综合楼的水电费26000余元。请问一,承租方是否单方面已违约,我能否解除合同?二,综合楼法律的定义是什么?一至四层都是有机器在生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当员工宿舍?三,如果承租方在不交房租和水电费违约情况下,我能否采取断水断电或强制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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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3 06:15
你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违约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8-22 23:02
你好,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承租方已经单方违约,你享有合同解除权;
2、综合楼:应该理解为具备功能的综合性楼房,在租赁合同中,以交付使用的为准;
3、生产区域与居住区域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上必须物理上分开;
4、在承租方出现根本性违约,你可以要求搬离,断电、断水是大家常见的做法,建议你事先通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麻烦。
【该问题由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王越华律师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4-08-22 23:40
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解除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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