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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交社会保险、不给一次性补偿合理吗?

吉林-长春 08-23 19:42  悬赏 0  发布者:ZSX69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想咨询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是2005年7月国企改制职工,所在企业属长春经开区下属企业。当时是国企身份退出,企业性质不变,仍为国营企业。改制后,我又回聘原单位上班,并于2006年初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虽然签定合同,但单位一直没给交纳社会保险、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原单位在2007年9月停产,工人放假,我们管理人员一直上班到2008年4月未,让我们放假回家等信。到2013年4月份,原单位破产,由长春经开区国资委处理职工事宜,于2014年6月30日前处理完毕,我们管理人员以关系不在单位为由,不给发放任何补偿。我们一直在找长春经开区解决,至2014年8月份终于有点结果,经开区承认我们的关系并将于9月15日前处理完毕。由于放假期间公司未给发任何生活补助,我们大多是双职工,在此期间有25人找到了新单位并签定了合同,9人退休。开发区给这34人的处理意见是发放与新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前或退休前的生活费、采暖费、住房公积金。不给一次性补偿,同时也不管这段时间的各种保险,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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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8-24 07:51
这是可以 给的
追问:

我们这34人也找经开区政府协商解决此事,但政府的态度是他们只能解决到这样,如果认为不合理,只能往上找或走法律途径。我们也找了长春市信访局,他们也不管,强调属地化管理,涉及法律问题,他们也解决不了。如果走法律途径,我们应该怎么办,过没过时效?关键是职工问题没解决完,原单位已经被经开区政府给买了,现在都变成平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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