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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北京-朝阳区 08-24 15:54  悬赏 0  发布者:邹礼萍 给我留言  回答:(3)
上月底我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不签合同,不买社保,要求公司支付第二个月双倍工资,补发加班费,开据离职证明。并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不予批准后,次日没再去公司。公司说我旷工,成立吗?并以旷工一日扣三倍工资处罚,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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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4 15:59
你好,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8-24 17:48
你好,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8-25 10:50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单位没有理由不批准您的离职申请,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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